记者日前从瑞丽市委了解到,瑞丽市委结合工作实际,率先在全州各县市出台相关试行办法,进一步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区、乡镇、农场、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市属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建立党组织的非公企业。
其中,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协助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强化党内监督。
该《办法》于2015年2月16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旨在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切实当好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为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对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
该《办法》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和防腐败工作部署,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带头亲自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各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要全面落实监督责任,认真履行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职能,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防腐败工作。加强对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追究责任。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全面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用,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纪律执行工作,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